榆林市飞旺龙泉厨业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榆阳区财政局 2024-09-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YYZFCG(2024)41号

二、项目名称:

榆阳区民政局守灵院厨房设备及家具配置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榆林市飞旺龙泉厨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安南路古城市场东三排15号

       被投诉人:榆阳区民政局

       地址:榆林大道166号区政府114室

       被投诉人:榆林市榆阳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榆阳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相关供应商:陕西豫奥特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白界镇苏庄则工业区88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日,本机关受理“榆阳区民政局守灵院厨房设备及家具配置采购项目(项目编码:YYZFCG(2024)41号)”投诉。投诉事项:1、我公司质疑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未公布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榆阳区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称:2024年8月20日公布了主要标的的详细信息,只公布了3项货物的信息,显然榆阳区政府采购中心对“主要标的”理解有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信息。这里的“主要中标标的”指的是整个中标的货物或服务,而不仅仅是其中的核心产品或部分。为什么不公示完整的分项报价表呢?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不公示完整的标的信息无法确定各个标的是否由合规合法的生产制造厂家生产制造,这些信息的公开才能确保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所有利益相关者能够清楚了解采购的具体内容和条件;2、中标公司虽然未享受价格优惠,但既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就有法律效力,而不是说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就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这样,那么所有的投标人都可以随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收到质疑,只要说不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就可以?中标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结果无效,还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榆林市榆阳区民政局、榆林市榆阳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供应商陕西豫奥特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于2024年9 月4日 组织专家、律师进行论证,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榆阳区政府采购中心与榆阳区民政局依法更正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责令陕西豫奥特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未正确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进行整改,并全面系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至榆阳区财政局。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榆阳区财政局

202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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